处罚对象:海晏天普伟业环保污水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根据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记录,2017年2月6日海晏天普伟业环保污水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出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青海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十六的规定,排放水污染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金额:贰万陆仟柒佰陆拾元的罚款
立案时间:2017年4月7日
结案时间: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