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海晏天普伟业环保污水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根据现场检查,该公司污泥泵房北侧墙面有一10公分左右的小口私设暗管,欲将污泥池中的污泥及污水排放到污泥泵房后面的雨水井中,属私设暗管偷排污泥及污水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和《青海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十七的规定:除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金额:贰万元
立案时间:2016年10月17日
结案时间: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