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海晏县污水处理厂
违法事实:根据重点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显示,该厂自2016年1月至4月COD和氨氮排放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属超标排放。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依据《青海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准则(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处应缴纳排污费二倍罚款)。
处罚金额:贰万叁仟零肆拾伍元
立案时间:2016年6月15日
结案时间: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