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海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加快全州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4号令)、《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2号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7号令)、《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政办〔2013〕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北州行政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的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或由省环境保护厅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请求。
海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是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州环境保护局局长和州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州环保、交通、公安、水利、气象等相关专业部门的主管副局长组成,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州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完成省政府和州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海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2.2 县(乡)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按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等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专家组职责
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突发环境事件,聘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军队有关生态保护、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核与辐射、环境评估、卫生防疫、安全监督、水利水文、气象、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以及损害索赔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5 应急救援队伍
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消防部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组成。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建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建设、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预计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3.2.2 信息收集与处理
州环境保护局应通过州有关部门、州、县(乡)人民政府、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州有关部门和州、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对相关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州环保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州安全监管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州公安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州水利局和州住建局负责。
(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州地震局、州气象局负责。
3.2.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送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审批。
发布红色(Ⅰ级)预警信息应由省长签发,同时向国务院报告;
发布橙色(Ⅱ级)预警信息应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必要时,预警信息可通报相关省、市人民政府。
发布黄色(Ⅲ级)、蓝色(Ⅳ级)预警信息应由州、县(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受委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州人民政府批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4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发布预警公告。蓝色(Ⅳ级)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Ⅲ级)预警由州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Ⅱ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Ⅰ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4)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防范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5)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6)责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责令其他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者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宣布解除预警,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3 信息报送与处理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事件发生地州级或者县级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事件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7号令)相关要求,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州级或者县(乡)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州级或者县级环保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发生地州级或县(乡)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当地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是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相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州、县(乡)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初判发生一般事件的,由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处置;初判发生较大事件的,由州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处置;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处置。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配合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和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州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2)开通与事发地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了解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及时向国务院、环境保护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分析研判情况。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接到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2)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响应,及时报告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州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Ⅱ级响应。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省级环保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同的措施。
4.2.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州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授权州级环保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环境保护厅为事件处理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Ⅲ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事发地州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省环境保护厅保持与事发地州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3)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州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2.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乡)级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县(乡)级政府或者县级政府授权县环保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州级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环境保护厅保持与事发县(乡)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4.3 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零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监理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收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收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及时为转移安置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4.3.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相关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8 国际通报和援助
如需向国际社会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环境保护部向外交部、商务部提出需要通报或请求援助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通报或呼吁信息。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各类别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市(州)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召集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对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和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安全生产管理、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及时提供现场水文、天气实况,制作水、大气中污染物的扩散条件、扩散路径等专业性的预报服务产品,供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天气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4.5 应急终止
4.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2 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启动预案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州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按时完成污染损害评估报告(简表),通过技术审核,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2号令)等相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提出年度运行和项目支出预算,涉及中央环保、省级环保、州级环保专项投资安排的,报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厅和州环境保护局审批后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各级财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能力建设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6.2 物资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3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做好事发地通信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州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的联络畅通。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为应急通信保障协调解决交通、供电、供油及人员、车辆安全等问题。
6.4 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县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县应当建立一支常务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州、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5 技术保障
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后,由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7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灾难的救治能力。
6.8 生活保障
由当地政府和事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保障险区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环境事件发生地县(乡)政府负责提供事件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0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使用“明白卡”,增强公众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11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地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12 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州环境保护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本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安全动态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乡)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各类环境事件发生或挽救重大损失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命令,不服从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7.4 联防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国家和周边省(市)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词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海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者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州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收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海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及工作组职责
海北州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由日博365官网手机版、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信息化委、州委宣传部、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州政府新闻办、州政府应急办、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卫生计生委、州外事办、州广电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安全监管局、州测绘局、州气象局、州通信管理局、州武警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海北州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政府应急办、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农牧局、州安全监管局、州林业局、州武警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农牧局、州气象局、州武警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由州卫生计生委牵头,州环境保护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质监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应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州民政局和事发地县(乡)人民政府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测绘局、州通信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高效有序提供各类基础地理信息资料。
五、新闻宣传组。州委宣传部牵头,州政府新闻办、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网信办、州环境保护局、州广电局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州公安局牵头,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州网信办、州环境保护局、州商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灯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涉外事务组。由州外事办牵头,州环境保护局、州商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经外交部批准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协调处理对外交涉、污染检测、危害防控、索赔等事宜,必要时批准可申请、接受国际援助。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