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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佳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高档原木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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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7-07-24 10:56:28


 门源县佳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高档原木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28]《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高档原木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内容及评价结果第二次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项目名称:高档原木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

建设地址:门源回族自治县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门源县佳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内容:项目位于门源回族自治县,占地约60亩。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厂房、展销大厅、原木原料库、综合办公楼等相关配套附属工程,购置大型电锯、雕刻机、冷压机等配套辅助设备。项目新建办公楼一栋,总建筑面积1165.80m2;新建宿舍一栋,总建筑面积1163.16m2;新建加工车间一座,总建筑面积3729.26m2。新建消防水池一处,总建筑面积532.52m2,新建门卫一处,总建筑面积21.76m2等相关配套附属工程。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建设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木制品在切割、刨削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气、木制品在打磨、砂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气、木制品在打孔、雕刻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气、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喷漆废气、烘干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废水为水帘柜废水和生活污水。固体废物主要为木制品生产过程中切割、刨削、打磨、削边、打磨和钻孔、雕刻工序产生的木屑边角料;喷漆过程产生的漆渣;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油漆包装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加工车间打磨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加工车间木制品在切割、刨削产生的粉尘和打磨、雕刻产生的粉尘分别通过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粉尘废气可以达到标准要求。

项目喷漆房喷漆废气采用水帘+棉过滤网处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底漆房废气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面漆房废气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个晾干房均采用负压收集后,废气一起经二级活性炭收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废气中漆雾和甲苯、二甲苯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项目各类废气均可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区域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水帘废水经过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到回用要求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接管限值要求,送门源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项目各类废水均可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区域地表水影响较小。

固体治理措施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均采用综合利用、委托处理等方法处理、处置后,不会产生二次污染的问题,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不良影响。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对于项目高噪设备,企业采取隔声、基础固定、增设减震垫等措施进行降噪,从而削弱设备运行对周围环境的干扰,通过以上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3类标准要求,达标排放。

项目产生的噪声可达标排放,对区域声环境影响较小。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项目选址符合区域规划要求;生产过程中采用了较为清洁的生产工艺,所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可行,能保证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会降低区域环境功能类别;公众对本项目的建设持支持及无所谓态度,无反对意见;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项目的环境风险水平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周围环境可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设置要求,不涉及居民拆迁。

综上,在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具有可行性。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向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提出项目环保可行性意见及要求。

2、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提出完善项目环保措施、防止项目污染的意见和要求。

3、整理公众意见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将在报告书中说明对意见的采纳情况。

4、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将认真听取公众意见,科学、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1)建设单位:门源县佳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联系电话:

2)环评名称:南京赛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工联系电话:025-85282923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告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同时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提出。

 

 

 

                                                   门源县佳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赛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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